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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管,規范現場檢查行為,提升現場檢查質效,促進地方金融組織高質量發展,山東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發了《山東省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辦法》(魯金管發〔2024〕1號,以下簡稱《辦法》)?,F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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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背景
現場檢查是地方金融監管重要執法活動,具有查錯糾弊、校驗核實、評價指導等作用。近年來,地方金融組織業務日趨復雜、各種風險隱患交織,現場檢查中存在程序不規范、標準不統一、定性不明確等問題,亟需制定出臺相關辦法,規范地方金融組織現場檢查行為,促進地方金融組織規范健康發展,有效防范化解地方金融組織風險。
現場檢查處是本輪機構改革新成立的處室,被賦予了現場檢查的職能和使命。此前,現場檢查未進行系統規范,開展現場檢查缺少履職依據和制度保障,有必要參照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和部分省市先進做法,制定相關辦法,對立項、責任、程序、方式以及結果運用等予以明確,推動地方金融監管的制度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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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依據
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和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指導意見》《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以及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關部委關于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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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
《辦法》共分8章50條,主要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制定《辦法》的法律依據、現場檢查概念定義、檢查類別、檢查要求等內容。其中,現場檢查包括常規檢查、臨時檢查、稽核調查、飛行檢查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明確了省、市、縣三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在現場檢查工作中的職責。
第三章立項管理。明確了現場檢查分級立項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等。
第四章檢查流程。明確了現場檢查工作的流程,分為檢查準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第五章檢查方式。明確了現場檢查的方式,包括查閱文件資料和信息系統,線上檢查,函詢稽核,約談高管、外聘審計人員等。
第六章檢查處理。規定了根據現場檢查結果采取的處置措施,包括通報約談、責令整改、行政處罰、司法移交等措施。
第七章工作評價。規定了建立現場檢查工作評價機制、問責和免責機制等的內容和要求。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辦法》的適用范圍及實施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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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本《辦法》的公布日期是2024年6月5日,施行日期是2024年7月5日。
來源:現場檢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