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次風險提示中,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做出的該認定,是基于69日銀保監會印發的《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

 

《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列出融資租賃公司不得發放或受托發放貸款等五條負面清單。同時,《暫行辦法》的第十四條亦規定:融資租賃公司應當合法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等。據此,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認為,在來電、來函中所反映的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情況,已涉嫌違規開展業務

 

根據反映,山東省金融監管局還發現,有部分融資租賃公司簽訂的合同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格式化條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在業務正常完結時怠于或拒絕履行車輛解押義務。” 山東省金融監管局認為,上述情形均有可能給承租人的正常履約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因此,山東省金融監管局特別提示承租人,簽訂相關合同前,要仔細核實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資質和經營范圍。此外不受不實宣傳誘惑,對合同條款審慎把握,切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被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強調。

 

事實上,目前關于汽車消費分期的宣傳、服務及其背后的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是否有違監管及法理的規定,市場上存有爭議。貝殼財經記者注意到,本次山東省金融監管局發布的風險提示,是《暫行辦法》頒布后,融資租賃機構的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首次發聲和認定。

 

法理方面,31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曾開庭審理過一起究竟是租還是買涉及汽車融資租賃業務的案件。有消費者狀告某汽車消費分期平臺存在欺詐,而已擁有融資租賃牌照的該平臺則反訴消費者違約。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商品詳情介紹處注明該平臺采用先租后買方式,租期1年,用車滿1年,可買可退,消費者在下單前即應當知道該交易的業務模式,并不存在平臺故意隱瞞、欺詐的情形。平臺與消費者簽署的電子合同沒有被修改。法院駁回了消費者退13”的訴求,同時要求該名消費者支付車輛剩余租金等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方面認定的事實中,包括這臺由消費者分期購置的車輛,已經于2018115日登記在為其提供汽車消費分期服務的平臺名下。該平臺的辯詞中也提到公司支付了車輛全款。即在本案例中,車輛的所有權屬于融資租賃業者。這一點不同于山東省金融監管局基于《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等規定,做出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開展汽車抵押貸款業務已涉嫌違規的認定情形。

 

據記者了解,市面上多數新車及二手車消費分期平臺,目前背后都是依托于由各地方頒發的融資租賃牌照經營。消費者在簽約時,通常會面對《融資租賃續租協議》或《融資租賃回租合同》。但不論何種形式下,按照合同或協議,分期購買的汽車實質上是一種租賃物

 

說到底,這輛車被抵押了,柒財智庫高級研究員畢研廣告訴記者,雖然車輛歸消費者使用,但是沒有機動車登記證(大本”),并且更為嚴重的是,一旦還款違約有可能會出現車輛被直接拖走的情況。畢研廣同時也建議,司法之外,由于融資租賃業務模式比較復雜,涉及金融,消費者應該與相應的監管部門溝通、協調解決。

文章來源:華魯國際融資租賃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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