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財新報道:

財新從多個部委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處了解到,前段時間,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證監會、市場監管總局三部門已經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監管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地加快清零存量不合規機構、嚴控新批新設機構、嚴格限制跨省展業、嚴管杠桿和融資來源、切實加強消費者保護等。

按照部署,接下來的重點任務包括:加快清零存量不合規機構,力爭三年內完成退出;嚴控新批新設機構,原則上不新設地方金融組織,對于存量機構的股權變更和登記管理也要加強,禁止以遷址、轉型、“炒殼借殼”等方式變相新設機構;嚴格限制跨省展業,對符合條件跨省展業的機構,要加強監管協調,嚴格防范風險外溢;嚴管杠桿和融資來源,嚴禁地方金融組織通過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非持牌資產管理機構、私募投資基金等機構融資,嚴格執行有關融資杠桿倍數、風險資產倍數、關聯交易要求的監管指標。

一位地方金融監管人士對財新表示,《通知》的工作目標是,通過加強常態化監管和規范整治,督促地方金融組織強化專注主業合規發展的理念,機構數量實現有序壓降,經營亂象得到有效遏制,金融消費者權益受到切實保護,行業生態發生根本性改善。

多位地方金融監管人士告訴財新,近期,部分省市金融辦在落實《通知》要求的過程中,已停止批復地方金融組織的新設和股權變更。

統計顯示,目前全國“7 4”類地方金融組織總量至少已超3萬家,其中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和商業保理公司的數量最多。

《通知》明確要求地方金融組織的類別和機構總量只減不增。前述地方金融監管人士介紹,對機構數量過剩的行業,繼續推動壓降存量;對風險集中暴露或已不具備繼續發展條件的行業,有序推動 “能清盡清”;按照“規范一批,清理一批,轉型一批”的方針,大力清退風險問題頻發以及實際停業的機構,加強存量機構監管。

“《通知》一旦落地,最直觀的是會減少相當數量的地方金融組織,以實現‘減量增質’。”前述地方金融監管人士說。

此外,《通知》還要求切實加強消費者保護,查處以選擇性和不實陳述產品服務信息誘使消費者過度負債、超出法定限額收取不合理息費、暴力催收等行為。

前述地方金融監管人士稱,還將強化對地方金融組織股東及其關聯方的穿透式監管,嚴防股東借用地方金融組織名義違規從事金融活動,規避監管。

此外《通知》稱還需要關注“處置風險的風險”。前述地方金融監管人士指出,地方需要明確過渡期安排,對復雜情況做足預案,循序漸進,不搞“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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