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融資租賃行業協會
以下文章來源于中建投租賃,作者彭景云
2020年6月9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融資租賃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融資租賃資產比重、杠桿倍數、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集中度管理四大類8項指標進行了明確的解釋和具體規定。隨著融資租賃行業迅猛發展,租賃資產規模不斷增大,如何有效盤活存量資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實現效益的提升和可持續發展,是不少融資租賃企業面臨的新課題。
一
融資租賃企業盤活存量資產主要動機
增強資產流動性,拓寬融資渠道
租賃資產通過“物權轉讓”、“債權轉讓”、“收益權轉讓”等方式進行交易,可以提高資產運營效率,讓資產流動起來,拓寬資金來源渠道,幫助融資租賃公司取得更多營運資金。
優化資產結構,快速取得新的利潤增長點
通過租賃資產轉讓出表,調控融資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及單一集團客戶的全部融資租賃業務余額,降低行業集中度,分散區域風險,優化資產結構。相反通過租賃資產購買的方式可以快速獲取投資標的,迅速擴大資產規模,達到業務轉型目的,獲得新的利潤增長點。
化解不良資產,實現價值變現和提升
不良資產又稱為“冰棍資產”,如不盡早處置,滯后時間越長就會像冰棍一樣成倍損失。通過直接轉讓、資產置換式重組、債權轉換股權等形式及時出清,可以實現價值變現和價值提升。
二
盤活存量租賃資產的主要方式
融資租賃集融資與融物于一體,盤活存量資產主要體現在租賃資產交易方面,目前市場主要交易形式有保理模式、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租賃資產轉讓模式、租賃信托業務模式等。
保理模式
即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的應收租賃款債權轉讓給商業保理公司或開展保理業務的銀行,從而獲取約定比例保理融資。通過充分運用應收租賃賬款債權轉讓方式,可以幫助融資租賃公司取得營運資金,加快資金流轉,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
即融資租賃公司將持有的一部分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進行融資,它是一種表外融資方式,也是有效增強租賃資產流動性的重要手段。融資租賃公司將具有穩定現金流的租賃資產加以組合,形成“租賃資產包”,通過結構性重組,將租賃資產包的全部“債權”轉讓給特殊目的載體。特殊目的載體再以租金收益權為基礎發行證券、融通資金,融資租賃公司最終取得相應的銷售租賃債權收益。租賃資產證券化模式的應用,在變現鎖定收益的同時,實現了租賃資產重組、債權轉讓,解決了風險隔離和真實出售的問題,是融資租賃公司有效的融資方式之一。
租賃資產轉讓模式
即融資租賃公司把一部分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和租金債權同時轉讓給第三方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在取得承租人書面同意之后,與第三方簽署相關租賃資產轉讓協議,完成資產過戶,承租人向受讓人定期支付租金,成為原融資租賃關系項下出租人的角色。此時,對于第一出租人來說,完全退出原有的融資租賃關系,會計上可以實現潔凈出表。
2022年6月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引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聚焦主業積極參與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的指導意見》,提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要加強與其他機構的協同配合,為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化險、金融業轉型和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做出新的積極貢獻。融資租賃公司可以通過加強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合作,以資產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提高不良資產的變現價值。
租賃信托業務模式
即融資租賃公司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轉讓給信托機構,但租賃資產的所有權和租金債權不轉讓。實際上是融資租賃公司以租賃資產應收租賃款作為標的,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通過信托公司發行收益權信托計劃,最終將募集到的資金交付給融資租賃公司。
三
盤活存量租賃資產需關注的風險
2021年11月29日財政部發布《關于規范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財金〔2021〕102號)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要切實加強對各分支機構和各級子企業的資產轉讓監督管理工作,杜絕暗箱操作,確保資產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采取進場交易、公開拍賣、網絡拍賣、競爭性談判等公開交易方式進行。國有融資租賃公司在盤活資產工作中以下幾方面風險須特別關注:
越權審批風險
102號文要求,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應當嚴格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其中重大資產轉讓,應當嚴格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需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的,依法依規履行相應公司治理程序;按規定需報財政部門履行相關程序的,應按規定報同級財政部門。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是國有資產交易中的首要風險。
因此,國有融資租賃公司在盤活存量資產過程中,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嚴格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堅持謹慎原則,透明操作,如實記錄。
國有資產流失風險
按照財政部發布《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有關規定,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需要進行資產評估,轉讓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并履行相應的核準、備案手續,并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果為依據確定轉讓底價。
在實際轉讓業務中,清產核資為重要環節,存在最大的法律風險就是資產評估報告失實。主要表現為評估價值高于或低于企業國有凈資產的真實價值,進而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或者引起國有資產購買方和相關部門或機構之間的糾紛、訴訟。國有融資租賃企業在進行資產轉讓過程中,應明確資產轉讓范圍,對擬轉讓資產進行合理定價,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或買賣雙方發生糾紛、訴訟。
信息披露違規風險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五十四條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轉讓方應當如實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披露內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根據《規范產權交易機構開展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應當在省級財政部門確認的承辦地方金融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業務的產權交易機構中進行。國有金融機構資產轉讓原則上需向社會公開發布資產轉讓信息公告,公告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統一渠道、查閱便利的原則,確保轉讓信息發布及時、有效、真實、完整。
國有融資租賃企業進行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應當堅持透明、公開、公平、公正等原則。按照有關規定對轉讓資產相關的信息進行公開披露,最大限度地提高轉讓過程的透明度,規避可能產生的信息披露風險。
“流水不腐、戶樞不蠹”,盤活租賃資產能將流動性低的資產轉變為流動性高的現金,也能將未來的資產收益轉變成當前的現金收入。國有融資租賃企業要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探索提高資產運營效率的有效方式。同時也要嚴格把控風險,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實現融資租賃企業穩健發展。